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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二手房交易纠纷繁多 律师教你规避风险安心买房

来源:  东莞时间网 洛阳房掌柜  2016-10-24 11:07:11
[摘要]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在东莞一些房地产开发较为成熟的镇街变得更加活跃,如主城区、虎门、樟木头、常平等镇街

买方是中介费用最常见的费用支付方,因买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需要结清相关费用,并和合同全部当事人终止合同,才能真正终止本次交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即可以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并不是说最终没有买到房屋,中介不应该收取费用。事实上,中介公司为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付出了大量的努力,这些努力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配偶不同意卖房 并非毁约理由

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那出售人签署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

/ 案例 /

原告李先生(买方)在2016年1月17日与被告何女士(卖方)通过中介公司成交了位于东莞南城的某房屋(案涉物业),合同约定成交价为90万元。

在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卖方本人到场协助买方签署相关文件,但卖方配偶迟迟未能过来办理。中介在2月底发出了书面的催促函给卖方。楼价在春节后上涨,案涉物业在3月初的成交价格已比1月份的价格上涨10万元。因此,卖方配偶就以其未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签署为由,表示拒绝出售本案涉物业。

无奈之下,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赔偿相当于成交价20%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查明:中介在促成本交易时,虽未明确跟卖方配偶确认是否同意出售,但案涉物业房产证显示,本物业为何女士单独所有,房管所查档结果也未显示有其他共有人,卖方也未证明当初其配偶有明确表示拒绝出售的意思表示,因此按照公示公信的原则,何女士单独处分本案涉物业,并无不妥。虽卖方配偶在庭上表示拒绝出售本案涉物业,但并不影响卖方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因此,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卖方承担合同成交价20%的违约责任以及买方因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

严智奎律师提醒卖方,房产证单独所有的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不能按照合同出售至买方的情况下,其依然负有合同的违约责任。

买房在签署二手房交易合同时,遇到卖方只有1人前来签署合同的情况,虽然该合同依然可以成立,但并不能代表买方只要遵守合同了,就必然能取得房产,因此,买方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不管卖方配偶是否拥有该房产,都建议尽量让卖方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若无法协调时间,可请卖方回去让其配偶签署“配偶同意出售声明”等文件。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产的,房屋的所有权可能无法实现转移,但并不影响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卖房收款慢 款项交付时间先备注

中介公司预计的收齐楼款的时间是否有效?

/ 案例 /

原告罗先生(买方)在2016年1月1日与被告徐先生(卖方)通过中介公司成交了位于东莞虎门的某房屋(案涉物业),约定了成交总价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由于卖方的物业需要赎楼,因此需要第三方担保公司介入,提供赎楼担保并承办后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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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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