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双方当事人在佣金确认书中关于赵丰承担税费佣金总计不超过100万元的约定是否有效;二、汉宇地产是否应对其员工伪造申税材料进行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应承担责任,则该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关于争议焦点一,赵丰在委托汉宇地产工作人员代办审税、过户期间,分次向对方支付“好处费”,形成偷税合意,且从理性角度看,作为出售方的赵丰也是在明知实际税费远超100万的情况下,仍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相应约定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杨番等人以汉宇地产经办人员的身份与赵丰签订佣金确认书,并代其办理了审税等手续,该行为系居间服务工作的内容且事实上为汉宇地产带来了收益,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汉宇地产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本案损失的范围应以税务机关课以的罚款及滞纳金为限。在具体责任分配方面,汉宇地产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作出改判,判令汉宇地产赔偿赵丰经济损失98万余元。
2022-02-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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