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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强占七旬老母拆迁款 公益律师出面帮老人讨公道

来源:长江日报  耿珊珊 朱丽兰 洛阳房掌柜  2016-11-07 11:14:05
[摘要]委托女儿去代领拆迁款,哪知她领到钱后,以各种借口不愿归还,并声称母亲不是被拆迁人,徐阿姨为此事整日郁郁寡欢。近日,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正式接手此案

  委托女儿去代领拆迁款,哪知她领到钱后,以各种借口不愿归还,并声称母亲不是被拆迁人,徐阿姨为此事整日郁郁寡欢。近日,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正式接手此案。

  2015年5月,71岁的徐阿姨与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补偿款下发时,徐阿姨遭病缠身行动不便,委托女儿吴女士代她去领取2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拿到补偿款后,吴女士迟迟没有归还给母亲。徐阿姨还以为女儿一直为自己保管。

  几个月后,徐阿姨找到女儿,希望能把补偿款还给她时,吴女士却以各种借口推辞,并声称徐阿姨不是被拆迁人。

  徐阿姨觉得很冤枉,自己在原拆迁房屋中住了十几年,身患癌症又没有其他住所,多次申请才得到补助性房源指标和补偿款,女儿却如此霸道,实在痛心不已。

  眼看拆迁款遭侵占,自己却无能为力。徐阿姨找到房屋征收处寻求帮助,相关负责人联系了吴女士,但吴女士拒绝出面协商。

  无奈之下,徐阿姨找到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补偿款。律师团成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高涛、陆文元两位律师接手此案。

  公益律师表示,首先,《补偿协议书》中已经注明,由吴某代领房屋补偿款,房屋权益由徐某享有。该委托条款委托吴某代领房屋补偿款,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其次,吴某与徐某所涉拆迁协议相互独立,所以徐某与政府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指标及补偿款属于徐某,与吴某无关。

  2016年9月,公益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返还其母房屋补偿款20万元。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将持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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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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