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允许“楼霸”进场或被重罚30万元、小区内出现违建责任方最高将被重罚50万元、泄露业主隐私最高处罚20万元、小区的公共收益将设专用账户保证不被滥用……昨日,佛山市法制局正式对《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进行公示,相比起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有了众多的修改,一些在小区内长期困扰业主的乱象或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根治。
成立业主大会:开发商须缴5万~10万元经费
《条例》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筹备组经费的问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1000户以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5万元,1000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10万元。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居(村)民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该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未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应交经费两倍的罚款;业主大会筹备组未将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公告,逾期未改正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应当负责的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管撤场:拒绝交接将罚款并纳入“失信”
《条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以及选聘、续聘物管公司,均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由于经常会出现物管公司被“炒”后,拒绝撤场或交接的情况,《条例》对于物管公司的撤场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条例》表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续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委、街道办和区房管部门,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责任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撤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为了增加阻吓作用,《条例》还列明了相应的罚责: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情况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日常管理:
用重罚向“楼霸”说不
2022-02-17 10:31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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