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态度让赵女士窝了一肚子火,她找到了当初的中介员小王,质问小王:在向她推荐这套房子时,为什么不先落实房子的吉、凶情况。谁知,中介小王双手一摊,说:“赵姐,我当初问了,房东说这套房子是吉房,没出过什么事情,你看我们在购房三方协议上也备注了‘吉房’,我们对房屋凶吉的了解也限于房主的承诺,请您见谅!”
赵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找到我咨询。根据我的了解,在二手房市场上,八成的业主不会把凶宅信息告知房屋中介,否则房屋很难“出手”。其次,目前的中介市场上,仅有极少数中介公司建立了“凶宅数据库”,据北京一家中介统计,北京一共备案了2000多套“凶宅”,南京的情况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买家再谨慎,遇到凶宅可能也无法有效判断,剔除。
教你一招
买到了二手“凶宅”怎么办?
“凶宅”并不是官方或法律上的界定,“凶宅”观念属于善良风俗还是封建迷信,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在目前的纠纷解决实务中,律师先支一招:首先,买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协议或者通过中介签订的三方协议上记载房屋的凶吉状况,把房屋信息披露的义务施加给卖方。
如果房屋卖家书面承诺了所售房屋为“正常”,购房者在交易之后却发现上当购买了“凶宅”,此时可以认定原房主构成“欺诈”。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购房者一旦起诉到法院,可以轻松获得法院支持“贬损费”,甚至有权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购房协议,达到“退房”目的也是可能的。
我这么说的理由是:任何买卖关系都应当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凶宅”,也就是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在客观上没有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交易价值降低。这是房屋的重大瑕疵。
所以,自打售房一开始,卖家就有按照诚实信用的交易道德,向买家如实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在卖家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刻意违反自己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买家依法维权,当然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观点的依据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由于“凶宅”严重影响买家的购买欲,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违反了买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隐瞒“凶宅”信息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上面案例里的赵女士,在李姓卖家书面承诺是吉房,实际出售却是凶宅的情况下,她有权诉至法院,或者请求法院支持“贬损费”,或者要求法院直接撤销这份闹心的购房合同(卖家必须全额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损失)。
2022-02-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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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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