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四)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专业企业持有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承租人才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五)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时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条件组织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
(六)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设、装修、租金、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一)建设筹集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申请审核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与稳定就业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
1.组织分配。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各区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2.余房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预留一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继续面向人才配售。超过预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机构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后续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房屋管理部门、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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