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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市民购房特价房却不能网签 开发商负违约责任

来源:钱江晚报  江嘉宜 洛阳房掌柜  2015-08-13 11:21:32
[摘要]台州李先生受低价的诱惑,买了一套特价房,付完首付款后开发商却对李先生说没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是这套特价房售价过低,不符合政府关于商品房的最低备案价格限制,需要上调价格才能签订购房合同
  法院听取双方各自的陈述及庭审出示的证据,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偿协议书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该补充协议书对李先生没有约束力。

  此外,因房源单价过低无法备案登记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定开发商违约,应当依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同时退还李先生预付首付款及这一期间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律师点评:

  因单价过低无法签订合同

  开发商负主要责任

  胡增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卖家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家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某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按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处理;若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卖家应将定金归还给买家。

  上述案例中,导致买家李先生未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由于房源单价过低、无法备案登记,是房管局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影响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主要在开发商一方。因而法院裁定,开发商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给购房者,并退还首付款及这一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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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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