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就出资购房款的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腾房于法无据,伍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内的一间卧室,并不构成无权占有,一审判决驳回了伍先生的诉讼请求。
伍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指出当年只是向女儿借款,并非女儿出资买房,只是借贷关系。伍丽在二审时坚称并非借款,就是她出资买的房。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伍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购房时伍丽等人登记为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并统计在家庭购房人口数内,而且伍丽对于购房款确有出资,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情况尚不能认定伍丽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
故事 3
扔掉母亲床褥法院判令返还
虽然房本上的承租人是自己,但孟老太却一间卧室也没保住,连木床和被褥都被儿子扔掉了。
房子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孟老太从原单位分得的福利房。十几年前,她的独生子大澎结婚后搬到了这套房子里,老人住朝南的大房间,而儿子儿媳住在朝北的小房间。后大澎曾提出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孟老太表示将来不愿与儿子一起生活,让儿子申请小户型。
但大澎却想以母亲和妻子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中套户型。由于大澎夫妇的收入不高,大澎提出要孟老太将承租房屋卖掉,以弥补购买经适房的资金缺口。
孟老太不同意,大澎只得放弃经适房申请,之后提出双方互换房间,母子俩为此发生争执。大澎强行将孟老太的木床、被褥等物搬到了小房间。
孟老太不愿意住在靠近厨房的狭小房间里,后因腿部骨折等原因,在同一小区亲戚家养病,直至一年多后方在亲戚陪同下返回住处,却发现门锁被换掉,自己的木床、被褥等也被儿子扔掉。
孟老太把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大澎停止侵害,不妨害其居住朝南的大房间并返还木床等生活用品。
大澎称,他从未反对母亲在家居住,也没有赶她走过。“我和母亲在经济上基本分开,不存在所谓啃老。”大澎说,他因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望,便装修了朝南的大房间,同时更换了门锁。母亲摔伤的事情,他始终不知情。现在他将新钥匙通过居委会转交给了母亲。
法院判决,被告大澎限期迁出朝南的大房间,排除原告入住上述房间的妨害;限期返还原告现在其处的电视机、被褥等物品以及被其弃置的木床、床头柜等,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法律解释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公有居住房屋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老年人的居住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同住子女应当保障父母获得较好的居住条件。孟老太作为涉案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包括同住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妨害。孟老太作为被告的母亲和老年人,被告理应保障其获得较好的居住条件。
法律提示
老年人要理直气壮拒绝“恶意啃老”
随着房价的上涨,很多年轻人由于收入不高难以承受,从参加工作直至结婚生子,都和父母同住一个屋檐下。此外,据统计,目前年轻人购房约有2/3得到了父母的资助,很多人认为“适度啃老”无可厚非。
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樊涛律师介绍,按照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扶养。当子女的年龄超过18周岁,也不存在任何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父母对子女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完全有法律依据拒绝承担子女的各项生活开支,包括为子女提供住所。
从法律层面上看,子女成年后被父母赶出家门是有法可依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如果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已经涉嫌侵权。如果子女的索取超过老人的承受能力,子女有暴力虐待行为的,父母也应该及时求助法律,理直气壮地拒绝“恶意啃老”。
此外,父母和子女之间应以亲情为重,但如果涉及到买房出资问题,还是应明确出资的性质,或打借条或去做财产公证,避免今后因房产所有权问题发生说不清的纷争。
2022-02-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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