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作风办对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筑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龙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对市作风办检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近日,龙湖区主要领导对相关街道主要领导进行了约谈。被约谈街道当天下午立即组织对部分超高违建进行整改,还针对区内一宗自建房超高违建过程发生安全事故业主进行传唤。
珠池街道针对市作风办曝光的南山社区违建房抢建行为迅速组织大型强拆行动,出动城管办、执法中队、协管员及拆迁工人50多人,共组织对南河街、进校路、中河街三个地方的违建房升降机进行强拆,还组织对中河街违建房的外墙窗户、玻璃进行强拆。龙湖供电局也到场积极配合,对南山社区部分违建物电表箱进行拆除,落实停电。
新津街道主要领导组织队伍到居祥街一巷27号进行强制拆除脚手架及升降机,共出动人力53人次,出动机械车辆4辆,拆除脚手架面积247平方米。当天下午,街道主要领导还对曝光有抢建行为的居委书记、主任进行约谈,落实用一周时间全面拆除脚手架升降架及固封等强硬措施。
龙祥街道组织城管办、执法中队、居委共40多人联合对周厝塭文化公园北侧一超高自建房进行查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电梯间超高行为当场要求业主自行整改,拆除超过部分。到当天下午为止共拆除52平方米,基本完成超高部分拆除任务。
龙湖区公安分局龙珠派出所对珠池街道南昌街发生的一宗自建房违建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进行立案,对相关业主黄某烈进行传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龙湖区城管局也组织对全区立案在册的自建房违建项目楼层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牵头供水供电质监等部门,配合各街道对私接水电电梯情况进行地毯式清查、拆除。同时,做到依法依规,扎实推进违建项目案件审理。
相关新闻
9月13日、14日,汕头市作风办联合龙湖区作风办对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和金霞街道违法违规自建高层住宅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据了解,汕头市龙湖区经摸查共对违规违法自建楼立案263宗。9月13、14日,市作风办和龙湖区作风办重点对其中的外砂镇、新溪镇和金霞街道违建被立案后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检查中,督查人员发现,外砂镇蓬中村南26巷3号6层半高自建楼的超高违规建筑已经被依法拆除。据介绍,该建筑建于2017年,业主建了6层楼后又往上增加了半层,今年春节前后,在镇村两级的监督下,业主自行拆除了违规部分。在仁和里村沙坝东仁美三巷,一栋自建楼已建至第7层。据介绍,今年8月13日,村、镇两级接群众举报后,立即责令业主停止施工,并对工地进行查封,封锁电机,断水断电,遏止其继续违规建设。在李厝村新怡园7路15巷,一处6.5层高建筑正在施工。据村委会介绍,该处建筑2015年启动建设,2017年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近期又动工。外砂镇随后组织有关部门责令业主停止施工,并查封建筑、封锁电机、拆除违规建设的第7层建筑的墙体。
在新溪镇三七亩二片区,一栋超高层违规建筑已处于停工状态,根据2017年4月区城管部门日常巡查资料,该处建筑为7层高,但督查当天已建至9层。据介绍,发现该违建行为后,区、镇、村及有关部门进行过联合执法,采取打穿9层水泥楼板、拆除电机锁死升降机、停止水电供应等措施阻止建筑继续“增高”。但在现场,督查人员发现电表、电箱上的封条均已被撕开,水管有水喷涌而出。据新溪镇副镇长潘友鹏介绍,发现超高层楼房后,该镇采取断水断电、拆升降电机、破坏楼板,切除板筋、梁根、柱根等措施进行查封,接下来,还将加强巡查监管,将超高建筑歪风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超高数量只有减量没有增量。
来自汕头市龙湖区的资料显示,金霞街道超高违建共有5栋,均在龙湖村。现场督查发现,东湖街四巷9号、东湖街三巷4号分别有一栋10层高建筑,东湖街15号有一栋11层高建筑。这3栋自建房均是2014年在原老厝基础上进行改建,2016年竣工,大部分作为公寓出租;在东湖街二巷1号,一栋9层高建筑自2014年动工,2015年底竣工。在南湖街一巷26号,10层高的电梯公寓为2013年动工,2016年竣工。在建设过程中,街道、社区曾多次采取措施,阻止其违规加高。据介绍,该街道对违建管理高度重视,组织20人巡查队伍分成4个小组,在城中村地毯式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确保辖区内城中村无再出现超高现象。
汕头市作风办指出,城市违法违规自建高层住宅,无论是建造过程,还是建成使用,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其行为破坏了城市的管理秩序,如不及时遏止,蔓延成一种现象的话,将侵蚀城市的文明成果,降低城市品质。事实证明,只要我们能够真正压实责任、形成合力,能够真正履职到位、担当作为,能够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违规抢建行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整治,乱象丛生的违法违规建筑一定能够被遏止增量、减少存量,汕头的创文巩卫工作也一定能够不断向纵深推进。
(房掌柜整理自汕头日报、中国发展网)
2022-02-15 10:11
2022-02-15 10:04
2022-02-15 10:03
2022-02-15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