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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日报】洛阳一小区电梯失控 业主遇惊魂一刻“讨说法”

来源:洛阳商报  罗晓 洛阳房掌柜  2017-02-22 10:24:57
[摘要]居民在乘小区住宅楼电梯时遭遇电梯失控险情,物业公司和电梯安装维修公司接到报告未履行应尽义务,幸亏消防官兵及时救援

  【名片】

  律师:李源,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律师从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现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团队律师,专业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为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和公司股权架构、股权投融资、债券融资工具等法律服务

  律师团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团队由该所合伙人、副主任闫宁负责,核心成员为李源、郭俊梅、段海强、李亚峰、杨紫等律师。该团队的大部分成员毕业于中国著名政法大学或知名法学院,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在经济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实务经验

  执业格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

  电话:15136321029

  邮箱:15136321029@163.com

  单位: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69号亚威

  金港商务楼1235室

  居民在乘小区住宅楼电梯时遭遇电梯失控险情,物业公司和电梯安装维修公司接到报告未履行应尽义务,幸亏消防官兵及时救援,被困电梯内46分钟的居民终于脱离险境。遭遇噩梦般经历者认为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受侵犯,经委托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实现了诉求。日前,大鑫律所民商事法律团队在向本报分享该案例时提醒市民:发生被困电梯意外情况不要惊慌,更不要做错事;要及时拨应急救援电话,清楚地报告事发地点、现场情况;要理智地等待救援,比如,不要在电梯内乱蹦、踹门,要面朝电梯门高声呼救,但不要靠门站立,因为电梯很可能突然开门将人摔出,而且此时难以排除发生电梯门卡人事件;被困者在脱险时要保存好现场,最好用手机拍照,为事后说事儿“立此存照”。

  事件:小区住宅楼电梯失控,被困者获救后“讨说法”

  “小区住宅楼电梯失控,我独自被困在电梯内46分钟,受到极度惊吓。幸亏消防官兵接到救援电话迅速赶赴现场施救。在事件发生后,责任方不愿承担责任,我该咋办?”遭遇惊魂一刻的郭女士找到大鑫律所寻求帮助时说。

  大鑫律所民商事法律团队接受郭女士授权委托,指派李源等律师全程参与这起健康权纠纷代理诉讼。郭女士在详细介绍案情时说,那一天,她从自家所在的某小区8层楼住宅出来乘电梯到负1层时,电梯门怎么都打不开。意识到电梯出故障,郭女士极度恐慌,因为,一个时期以来外地发生过几起“电梯吃人”事件。郭女士急忙拿出手机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而且拨打了电梯内张贴的电梯出故障救援电话号码,还联系了电梯安装维修公司。在焦急等待救援期间,她试着按了开启每层楼电梯门的按钮,结果电梯在负1层至18层之间忽上忽下运行。由于害怕发生电梯从高空坠落恶性事故,郭女士用手机向“110”求救。

  “那天,幸亏我拨打了‘110’,否则后果难以预料。”郭女士心有余悸地说,她向‘110’求救后,过了十多分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某大队消防官兵赶到现场。他们一边安抚郭女士不要惊慌、别乱动,一边用救援工具施救,前后仅用3分钟就使她成功脱险。

  “这次事件在我心中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乘电梯回家和外出乘电梯,生怕噩梦再次降临。”郭女士说,她在电梯内被困46分钟,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物业公司、电梯安装维修公司却未履行任何施救义务,而且至今未得到责任方道歉,她不得不“讨说法”。

  诉讼: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

  李源和大鑫律所民商事法律团队律师们在仔细倾听了委托人的案情陈述后,让其出具了相关证据。之后,迅速着手调查案情,根据代理诉讼需要收集、补充、核实证据,并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案件被告。

  李源等律师为委托人制作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我市某基层法院受理这起案件,作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决定。庭审期间,原告郭女士和被告物业公司、电梯安装维修公司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发现电梯出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接到相关通知,应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电梯发生事故,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法开展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乘客滞留电梯桥厢或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营救。”在法庭上,李源等大鑫律师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他们认为,原告被困电梯内46分钟,被告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应急救援措施,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只是电梯管理者,获悉电梯运行出现意外情况,他们及时通知了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电梯安装维修公司辩称,原告遭遇的是意外事件;涉案电梯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维护、检修,电梯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应作出应急处理,使受害人能及时脱离险境,但其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致使原告在乘电梯遇险后长时间处于惊恐状态,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给以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郭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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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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