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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给房产中介建信息共享制度 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来源:  洛阳商报 洛阳房掌柜  2016-10-20 11:09:28
[摘要]我省“落地意见”出台,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在房产中介行业监管、备案制度等方面结合河南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规定

  前段时间,住建部、发改委、银监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我省“落地意见”出台,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在房产中介行业监管、备案制度等方面结合河南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规定。

  01给房产中介建信息共享制度

  在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上,二手房交易占比逐渐增加,我省出台的“落地意见”,从行业监管、备案制度、便捷服务等方面全面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标准、范围等,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省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诚信、社会监督”的行业监管和自律体系。

  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信息共享制度,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南)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02不备案的中介转让、抵押等业务都办不下来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省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强化备案制度、发放统一制式备案证书并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备案机构和未登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如果想查询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可登录郑州市房管局官网。

  03

  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

  网签系统建设

  我省要求,市、县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积极尝试推行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进行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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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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